本報訊 7月9日,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河南省文物局印發《河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申報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辦法》明確了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和批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規定了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省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及省級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條件標準,包括申報所需的歷史文化價值及能夠體現歷史文化價值的物質載體和空間環境。
其中,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的物質載體和空間環境需要體現特定歷史時期的城市格局風貌,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存完好。歷史文化街區不少于1片,每片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面積不小于1公頃;50米以上歷史街巷不少于2條;歷史建筑不少于10處。
《辦法》還規定,歷史文化名鎮需現存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及歷史建筑總建筑面積不小于4000平方米。歷史文化名村現存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及歷史建筑總建筑面積不小于2000平方米。此外,省級歷史文化街區則需要具有一定規模和真實的物質載體和空間環境,如核心保護范圍面積不小于1公頃,核心保護范圍內文物建筑、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等保護類建筑的用地總面積不小于核心保護范圍內所有建筑用地總面積的60%等。(孫雪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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