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開始施行的《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是該省首部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專門規定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建立健全了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構建了安全風險防范機制,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為推進青海省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條例明確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同時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完善安全生產考核巡查、約談通報和督辦等制度,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條例指出,生產經營單位未對有關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要求進行專項安全風險研判和事故隱患排查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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