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4版)》(下稱《標準》),《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同時廢止。
《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縣級及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照《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根據《標準》,施工安全管理中,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或超(無)資質承攬工程、未按照規定要求足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行為,均被視為重大事故隱患。《標準》特別指出,對于按規定需嚴格驗收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若未經合格驗收即擅自進入后續施工或投入使用,亦屬重大事故隱患范疇。
在有限空間作業時,存在未辨識施工現場有限空間,且未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無專人負責監護工作,或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未配備必要的氣體檢測、機械通風、呼吸防護及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標準》提出,隧道工程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包括但不限于: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未及時采取措施;未按規范或施工方案要求選擇開挖、支護方法,或未按規定開展超前地質預報、監控量測,或監測數據超過設計控制值且未及時采取措施。
施工臨時堆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基坑周邊堆載超過設計允許值;無支護基坑(槽)周邊,在坑底邊線周邊與開挖深度相等范圍內堆載;樓板、屋面和地下室頂板等結構構件或腳手架上堆載超過設計允許值。
《標準》強調,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建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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