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廣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下稱《條例》)。
《條例》結合廣東實際,通過立法構建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法規框架,創新保護利用管理制度,為建立健全分類科學、保護有力、管理有效的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體系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將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廣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數量居全國前列
廣州永慶坊、潮州牌坊街、汕頭小公園……廣東歷史文化遺產資源豐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數量居全國前列。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12月,廣東省有國家歷史文化名城8個,中國歷史文化名鎮15個、名村25個、街區1片;省級歷史文化名城15個,歷史文化名鎮19個、名村57個、街區113片;歷史建筑4542處。
然而,實踐中,廣東也存在政府職責分工不夠清晰、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力度不足、基層保護意識不強、文化傳承和活化利用手段單一等問題。
本次立法注重將行之有效的實踐經驗上升為法規制度,并在做好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的基礎上,充分活化利用好廣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資源,促進文化與經濟協調發展,為推動廣東文化強省建設提供強大助力。
建立健全保護評估
和巡查檢查制度
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與城鄉建設融合發展,是本次立法的目的?!稐l例》明確保護總體要求,規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應當整體保護,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清晰的職責分工和規范的申報審批程序是確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有序開展的關鍵?!稐l例》通過對工作職責和工作程序進行規范,提高保護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強化全過程管理,注重建立健全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制度體系,從預保護、保護責任人、資源調查、保護評估和巡查檢查等方面構建了全方位、多層次的制度框架。
比如,《條例》明確了不同保護對象的保護責任人,規定歷史建筑的保護責任人負責歷史建筑的維護和修繕。同時,為解決廣東大量僑房因所有權下落不明、無法與所有權人取得聯系或者所有權不明確等原因,保護責任人無法對歷史建筑進行維護修繕的現實問題,《條例》還進一步規定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無法與所有權人取得聯系或者所有權不明確的,保護責任人可以按照規定代為辦理維護和修繕的審批手續。
新建鐵路等原則上
不得穿越歷史文化名鎮
嚴格的建設管控是保護歷史文化資源真實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手段。《條例》為各類保護對象劃定嚴格的保護邊界,防止不當建設造成不可逆的損害。
具體而言,《條例》規范保護標志牌設置,并加強負面清單管理。《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的禁止性活動包括: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等。
同時,《條例》明確建設管控要求,規定新建或者改擴建干線公路、鐵路、高壓電力線路、輸油管線、高壓燃氣管道原則上不得穿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并規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以及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條例》還明確了歷史建筑維護修繕等,規定歷史建筑應當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和相關規范進行維護和修繕,不得隨意改變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鼓勵優先采用傳統工藝、傳統技術、傳統材料進行維護和修繕等。
推進歷史文化資源的活化利用是實現歷史文化傳承與經濟社會發展良性互動的重要途徑。《條例》在保護歷史文化的基礎上推進其合理利用,有利于讓歷史文化資源“活”起來,實現歷史文化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互利共贏。
比如,《條例》規定,鼓勵延續歷史建筑原有使用功能,支持在符合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利用歷史建筑開設博物館、方志館、傳統工藝作坊等以及開展文化旅游、研學考察等活動。
此外,《條例》規定要建立健全歷史文化建筑修繕技藝傳承人和工匠的培訓、評價機制等,并加強歷史文化資源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護,推動歷史文化傳承和利用有機結合。(侯夢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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